【發(fā)稿時間 :2024-11-05】 【閱讀次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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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一:(九)政府采購優(yōu)惠政策
1.原招標文件前附表關于“節(jié)能產品或環(huán)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優(yōu)惠政策調整為如下內容:采用綜合評分法時,對于技術和價格分,應分別給予總分值 4%-8%的加分。本項目具體加分比例分別為:技術部分 4%、價格部分 4%。投標人所投產品屬于非強制節(jié)能產品或環(huán)境標志產品的,應按財庫[2019]9號文要求,提供所投產品由國家確認的認證機構出具的、處于有效期之內的節(jié)能產品證書或環(huán)境標志產品認證證書,并按招標文件格式填寫“本項目所投節(jié)能或環(huán)境標志產品”清單表。未按要求提供的,評審時不予考慮。
2.“扶持中小企業(yè)政策”按招標文件前附表執(zhí)行。
3.小型和微型企業(yè)的價格評審優(yōu)惠可以與同時屬于“節(jié)能產品或環(huán)境標志產品”的價格優(yōu)惠累加計算評審價。投標總價-小微企業(yè)優(yōu)惠價格(投標總價的10%)-所投節(jié)能產品或環(huán)境標志產品優(yōu)惠價格(符合要求的投標產品價格的5%)=評標價(評審價)。
(十)履約保證金
1.中標供應商應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5個日歷日內向甲方提交合同總價10%的履約保證金,確保貨物及服務按照合同履行,否則視為放棄中標,采購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若未按要求履約,將扣除履約保證金。若正常履約完成,經甲方驗收合格后,由甲方在七個工作日內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還給乙方。
(十一)確定中標人
1.以綜合得分排名高低順序。
2.評標結果按評審后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評審得分相同的, 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方式確定一個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招標文件未規(guī)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
(十二)特別提示
1.采購人不能利用投標人咨詢招標文件相關事宜的環(huán)節(jié),將獲取到的部分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shù)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信息透露給任何與本次招投標相關主體或個人,不得通過任何形式或任何人以勸導、利誘、暗示、威脅及收買等方式迫使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進行陪標,如有相關違法行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上任何行為不影響投標人自主投標的決定與受法律保障的權益。
2.投標人認為招標文件存在歧視性,排他性條款,可以按照《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和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政府采購質疑答復和投訴處理操作規(guī)程》的通知(湘財購【2019】20號)”規(guī)定,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3.招標文件約定投標人可以進行現(xiàn)場踏勘的,采購人不得將招標文件以外的內容作為踏勘內容,并將此內容作為評審條件或簽訂合同及履行合同的條款。招標文件明確的內容及相關要求作為且唯一作為評審及履約的依據(jù),采購人在現(xiàn)場踏勘時所提出的額外要求,不作為評審與履約過程投標人所需承擔的義務,更不作為約束投標人是否能參與投標和中標的條件。是否選擇現(xiàn)場踏勘由投標人自行決定。
4.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是明確采購人和投標人權力義務,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招標文件中未約定和投標文件中未承諾的條款不得作為后續(xù)采購人限制投標人簽訂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條款。采購人、投標人的權力及義務均基于招標文件要求和投標文件的響應依法依規(guī)予以保障。采購人不得在上述內容外對中標人提出任何另外不合理要求,中標人的權力依法得以保障。
(十三)、踏勘
1.投標人如需踏勘現(xiàn)場,請自行與采購人聯(lián)系,有關費用自理,踏勘期間發(fā)生的意外自負。
變更內容二:系統(tǒng)中查看需求填報-05相關附件-投標人所需材料-電子件附件(第五章采購內容與要求.docx) 。
變更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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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刪除(九)政府采購優(yōu)惠政策
(九)履約保證金
1.中標供應商應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5個日歷日內向甲方提交合同總價10%的履約保證金,確保貨物及服務按照合同履行,否則視為放棄中標,采購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若未按要求履約,將扣除履約保證金。若正常履約完成,經甲方驗收合格后,由甲方在七個工作日內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還給乙方。
(十)確定中標人
1.以綜合得分排名高低順序。
2.評標結果按評審后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評審得分相同的, 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方式確定一個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招標文件未規(guī)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
(十一)特別提示
1.采購人不能利用投標人咨詢招標文件相關事宜的環(huán)節(jié),將獲取到的部分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shù)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信息透露給任何與本次招投標相關主體或個人,不得通過任何形式或任何人以勸導、利誘、暗示、威脅及收買等方式迫使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進行陪標,如有相關違法行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上任何行為不影響投標人自主投標的決定與受法律保障的權益。
2.投標人認為招標文件存在歧視性,排他性條款,可以按照《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和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政府采購質疑答復和投訴處理操作規(guī)程》的通知(湘財購【2019】20號)”規(guī)定,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3.招標文件約定投標人可以進行現(xiàn)場踏勘的,采購人不得將招標文件以外的內容作為踏勘內容,并將此內容作為評審條件或簽訂合同及履行合同的條款。招標文件明確的內容及相關要求作為且唯一作為評審及履約的依據(jù),采購人在現(xiàn)場踏勘時所提出的額外要求,不作為評審與履約過程投標人所需承擔的義務,更不作為約束投標人是否能參與投標和中標的條件。是否選擇現(xiàn)場踏勘由投標人自行決定。
4.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是明確采購人和投標人權力義務,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招標文件中未約定和投標文件中未承諾的條款不得作為后續(xù)采購人限制投標人簽訂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條款。采購人、投標人的權力及義務均基于招標文件要求和投標文件的響應依法依規(guī)予以保障。采購人不得在上述內容外對中標人提出任何另外不合理要求,中標人的權力依法得以保障。
(十二)、踏勘
1.投標人如需踏勘現(xiàn)場,請自行與采購人聯(lián)系,有關費用自理,踏勘期間發(fā)生的意外自負。
二.系統(tǒng)中查看需求填報-05相關附件-投標人所需材料-電子件附件(第五章采購內容與要求.docx) 取消。